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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六章 審計終結階段
第六十三條 審計終結階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審計組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二)復核與審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撰寫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四)出具審計決定書;
(五)出具移交(移送)處理書;
(六)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
(七)建立審計檔案。
第六十四條 審計組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組應當在收到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書面意見或征求意見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重大、疑難的審計事項經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在三十日內提交報告,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對被審計企業違反國家或企業內部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內部審計機構有權作出處理的,審計組應同時起草審計決定書。審計決定書應載明違反國家或企業內部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決定、法律法規或內部規定等依據,以及處理處罰決定的執行期限。
審計組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審計決定書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內部審計機構。
第六十五條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所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對審計發現的企業內管干部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問題,審計組組長和審計人員不得隱瞞不報。
第六十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復核與審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復核意見。
(一)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二)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三)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四)事實是否清楚、數據是否準確;
(五)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六)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是否適當;
(七)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提出的建議是否采納,如未采納,理由是否充分;
(八)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六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復核意見一并報送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一般審計事項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文書,由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審定;重大審計事項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由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六十八條 審計業務會議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做出決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
第六十九條 撰寫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審定后,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審定意見,撰寫并向委派或委托審計事項的單位報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七十條 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按照以下格式編寫:
(一)標題。***(內部審計機構)關于***(企業名稱和企業內管干部職務)***(企業內管干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關單位,包括董事會或者主要領導、組織人事部門等。
(三)正文。正文格式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但對相關內容表述應進一步提煉匯總和歸類整理。
(四)附件。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意見。
(五)落款。內部審計機構(印章)、時間。
(六)抄送。聯席會議及有關部門。
第七十一條 出具審計決定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定后的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文書,報送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簽發。
第七十二條 出具移交(移送)處理書。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企業內管干部違法違紀等問題,審計組應起草移交(移送)處理書,由有關部門分別予以處理。
(一)對需要由企業內管干部承擔一般經濟責任的,移交相應管理部門處理;
(二)對企業內管干部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三)對應依法追究企業內管干部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應及時送達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七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向下達審計指令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 監督審計結果執行落實情況。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實施后續審計。后續審計結束后應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七十六條 建立審計檔案。審計結束后,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整理相關資料,并建立、保管審計檔案。下列資料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一)相關單位的委派或委托書、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審計通知書;
(二)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審計取證材料;
(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及反饋意見;
(四)審計報告復核意見書;
(五)審計報告;
(六)審計決定書、移交(移送)處理書;
(七)企業整改情況報告;
(八)其它相關資料。
第七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七十七條 企業董事會、管理層、干部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注重對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效果。
(一)委派或委托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管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管理層或部門,可以采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審計結果。
(二)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對企業內管干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內部審計機構。
(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可以歸入企業內管干部本人檔案。
(四)對于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企業內管干部,企業可以開展誡勉教育。
(五)若因經濟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存在資產狀況不實、經營成果虛假等問題,企業應當視其影響程度對企業內管干部作出處理。
第七十八條 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企業其他領導干部存在嚴重問題的,經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準,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進行延伸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條 本指南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