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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內部審計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部管理領導干部(以下簡稱企業內管干部)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企業主要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企業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等。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企業內管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企業或部門(以下簡稱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本指南適用于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
其他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五條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
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實行年薪制及股權激勵機制的企業(包括試點企業)在任期內獎勵兌現前的審計、任期屆滿連任時的審計,以及任職時間較長、上級企業根據規定和需要安排的審計。
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存在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或其所任職企業發生債務危機、長期經營虧損、資產質量較差等重大財務異常狀況,以及發生合并分立、破產關閉、重組改制等重大經濟事項情況下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期間按照會計年度確定,并以此確定審計和評價財務數據的期初數。企業內管干部的任職時間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則以該年度初作為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期初;企業內管干部的任職時間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則以下一年度初作為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期初。
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范圍,由企業根據具體審計項目自行確定。
經濟責任的界定,以企業內管干部的實際任期為準。
第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確定,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企業總部及重要的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子企業)應當納入審計范圍,納入審計范圍的資產量一般不低于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資產總額的70%,子企業戶數不低于該企業總戶數的50%。下列子企業應當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一)資產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業;
(二)由企業內管干部兼職的子企業;
(三)任期內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產權變動的子企業;
(四)任期內關停并轉或者出現經營虧損、資不抵債、債務危機等財務異常狀況的子企業;
(五)任期內未接受過審計的子企業;
(六)各類金融子企業及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等。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但應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出具審計通知書、審批審計實施方案、做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并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抽樣技術和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以實現審計目標。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充分利用企業近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成果。在利用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成果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利用內部審計成果時,應當評估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內部審計環境及內部審計工作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確信審計結論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社會審計成果時,應當采用一定的審計程序進行評估,以合理確信審計結論的真實性。
(三)利用國家審計成果時,可以在給予必要審計關注的基礎上加以利用。
(四)在審計企業資產狀況時,可以借鑒相關年度的清產核資專項成果。當審計結論與清產核資專項成果不一致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追加適當的審計程序。
(五)利用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及有關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成果時,對于已經辦結的案件,可以在給予必要審計關注的基礎上直接利用;對于正在辦理的案件,應當注意與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及有關紀檢監察機構的溝通配合。
第十一條 企業可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一般應當由紀檢、監察、審計、人力資源和監事會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檢查、通報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協調解決審計結果運用中的問題,督促落實審計結果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