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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5號——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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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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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審計內容

  第四十條 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重點檢查所在企業經營發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內部控制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 企業經營發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的審計,可以重點審查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四十二條 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審計。重點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完整,賬實是否相符,會計核算是否準確,合并財務報表范圍是否完整等。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是否準確、真實,是否存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實的問題;

  (二)企業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方法、內容和編報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故意編造虛假財務報表等問題;

  (三)企業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和有關資料是否相符;

  (四)企業采用的會計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是否正確,有無隨意變更或者濫用會計估計和會計政策,故意編造虛假利潤等問題。

  第四十三條 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審計。重點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和核算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費用等問題;

  (二)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和核算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隨意改變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以及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問題。

  第四十四條 財務收支的效益性審計。重點審查企業的盈利能力狀況、資產質量狀況、債務風險狀況、經營增長狀況等方面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一)盈利能力狀況審計。主要通過資本及資產報酬水平、成本費用控制水平和經營現金流量狀況等反映企業盈利能力的財務指標,審查企業內管干部在任職期間企業的投入產出水平和盈利能力??蓞⒖贾笜税ǎ簝糍Y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銷售(營業)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

  (二)資產質量狀況審計。主要通過資產周轉速度、資產運行狀態、資產結構以及資產有效性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占用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資產管理水平與資產的安全性??蓞⒖贾笜税ǎ嚎傎Y產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不良資產比率、資產現金回收率等。

  在資產質量狀況審計中應重點對不良資產進行審計,應當按照企業內管干部任期職責、任期時間及不良資產產生原因等情況,分清企業不良資產產生的責任。應注意核實企業內管干部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資產、任期內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資產、任期內新增不良資產以及任期內因客觀因素新增的不良資產。其中,客觀因素主要指國際環境、國家政策、自然災害等,主觀因素主要指決策失誤、經營不善等。

  (三)債務風險狀況審計。主要通過債務負擔水平、資產負債結構、或有負債情況、現金償債能力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的債務水平、償債能力及其面臨的債務風險??蓞⒖贾笜税ǎ嘿Y產負債率、速動比率、現金流動負債比率、帶息負債比率、或有負債比率等。

  (四)經營增長狀況審計。主要通過市場拓展、資本積累、效益增長以及技術投入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的經營增長水平、資本增值狀況及持續發展能力??蓞⒖贾笜税ǎ轰N售(營業)增長率、資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年均資本增長率、銷售(營業)利潤增長率、總資產增長率等。

  第四十五條 遵守法律法規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審計。審查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是否建立健全,經濟決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的執行以及執行的結果是否達到決策目標要求等內容,明確企業內管干部在重大經濟決策中應負的責任。重大經濟決策制定和執行情況審計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企業是否建立了“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制,制定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未經決策機構集體討論、由企業內管干部個人或少數人決策的問題。

  (二)重大經濟決策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規定。

  (三)重大經濟決策是否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審批,所簽訂協議或者合同內容是否符合企業實際,是否存在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條款。

  (四)重大經濟決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執行,是否明確了具體的管理部門,是否進行過程監控。

  (五)重大經濟決策是否存在重大風險,決策方案中有無預防和控制風險轉化為損失的應對措施,決策執行的結果是否達到決策目標要求,是否給企業造成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第四十六條 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況審計。審查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并結合企業內管干部的職責要求確定其在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中應承擔的責任。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一)內部環境。審查企業治理結構是否合理,機構設置與權責分配是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人力資源政策是否有效制定和實施等。

  (二)風險評估。審查企業是否能夠及時識別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內、外部風險,是否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系統分析風險并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等。

  (三)控制活動。審查企業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當、有效,能否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的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信息與溝通。審查企業是否建立信息與溝通制度,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是否明確,內部控制相關信息能否在企業內、外部各方面及時溝通和反饋,是否建立反舞弊機制等。

  (五)內部監督。審查企業是否制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是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權限,是否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是否定期對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內管干部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審計。主要審查企業內管干部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廉政紀律,以權謀私,貪污、挪用、私分公款,轉移國家資財,行賄受賄和揮霍浪費等行為。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無以權謀私和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問題;

  (二)根據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需要審計查證的事項;

  (三)根據群眾反映,需要審計查證的問題;

  (四)其他違法、違紀問題。

  第四十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還應當關注企業內管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與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等。

  第五章 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

  第四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施審計后,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責任制考核目標、行業標準等,對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評價不應超出審計的職權范圍和實際實施的審計范圍。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五十條 評價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的方法,主要包括業績比較法、量化指標法、環境分析法、主客觀因素分析法、責任區分法等。

  (一)業績比較法。包括縱向比較法(即任期初與任期末業績比較法,或先確定比較基期再將比較期與之進行對比的方法)和橫向比較法(即將相關業績與同行業平均水平進行比較的方法)。

  (二)量化指標法。即運用能夠反映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相關經濟指標,分析其完成情況,總結相關經濟責任的方法。

  (三)環境分析法。即將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置于相關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客觀評價。

  (四)主客觀因素分析法。即對具體行為或事項進行主客觀分析,推究其具體的主客觀原因,分析該具體行為或事項是因為企業內管干部的主觀過錯,還是由于客觀因素的影響,進而作出客觀評價。

  (五)責任區分法。包括區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等。

  第五十一條 對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可以采取分類評價和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法。

  第五十二條 對企業財務收支真實性的評價,可以根據內部審計機構確認的審計結果,給予“××同志任職期間,企業財務狀況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或嚴重失真)”的評價意見。

  (一)“真實”的評價標準: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如實反映了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及與其相應的經營活動。

  (二)“基本真實”的評價標準: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雖存在個別不真實事項,但總體上能夠如實反映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及與其相應的經營活動。

  (三)“不真實”的評價標準: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沒有如實反映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及與其相應的經營活動。

  (四)“嚴重失真”的評價標準: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對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相應的經營活動的反映與實際嚴重不符。

  第五十三條 對企業財務收支合法性的評價,可以根據內部審計機構確認的審計結果,給予“××同志任職期間,企業嚴格遵守(基本遵守、違反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評價意見。

  (一)“嚴格遵守規定”的評價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業務處理正確;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審計未發現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行為。

  (二)“基本遵守規定”的評價標準:較好執行國家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業務處理基本正確;基本執行國家財務制度規定。

  (三)“違反規定”的評價標準:沒有按國家會計核算制度規定處理會計業務;存在違反國家財務制度規定的行為,但數額不大、性質不夠嚴重。

  (四)“嚴重違反規定”的評價標準:存在做假賬、賬外賬等違反會計核算規定的行為;存在數額較大、性質嚴重的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對企業財務收支的效益性進行評價時,應當在定量指標評價的基礎上,對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的經營管理水平進行定性分析與綜合評判。定量評價可以實行年度考核指標與任期考核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年度考核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任期考核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定性評價指標可包括企業發展戰略的確立與執行、經營決策、發展創新、風險控制、基礎管理、人力資源、行業影響和社會貢獻等方面。

  第五十五條 對企業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的評價,可以在簡要表述企業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制的基礎上,重點對決策程序、決策過程及決策效果進行分類評價。

  (一)××等重大經濟決策,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決策程序合規,決策得到有效執行并實現預期目標。

  (二)××等重大經濟決策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或應履行而未履行決策程序。

  (三)××等重大經濟決策依據不充分,未能實現預期目標。

  第五十六條 對內部控制建立健全情況的評價,可以根據所在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情況,給予“××同志任職期間,制定和修訂了××項管理制度,采取了××措施,內部控制有效(較為有效、無效)”的評價意見。

  (一)“有效”的評價標準:內部控制健全、適當;內部控制執行有效,實現管理目標。

  (二)“較為有效”的評價標準:內部控制較為健全;內部控制執行較為有效,基本實現管理目標,沒有出現重大內部控制缺陷。

  (三)“無效”的評價標準:內部控制不健全;內部控制執行無效,出現重大內部控制缺陷,沒有實現管理目標。

  第五十七條 對企業內管干部遵守廉潔從業情況的評價,依據企業內管干部個人遵守廉政紀律規定的情況,作出“在審計范圍內,未發現××同志存在違反領導干部廉潔從業規定的行為”或“在審計范圍內,××同志存在××問題(列舉違反領導干部廉潔從業規定的具體問題)”的評價意見。

  第五十八條 對企業內管干部進行綜合評價時,應在前述分類評價的基礎上,對其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作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結論。

  第五十九條 對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六十條 企業內管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應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包括: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二)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

  (三)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等。

  第六十一條 企業內管干部應承擔主管責任的行為包括:

  (一)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等。

  第六十二條 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對企業內管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界定為承擔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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