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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二章 審計準備階段
第十二條 審計準備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立項;
(二)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
(三)確定審計組;
(四)制發審計通知書。
第十三條 審計立項。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接受本企業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的委派或相關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以下簡稱相關單位委派或委托)進行審計立項,作出審計計劃安排。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審計計劃,追加審計項目。
第十四條 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目標;
(二)審計對象;
(三)審計范圍;
(四)審計內容與重點;
(五)審計組織與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確定審計組。內部審計機構根據經濟責任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審計組應當由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審計組組長由內部審計機構確定,審計組組長應當是具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或具有較高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業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制發審計通知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送達審計通知書。具有特殊目的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也可以在審計實施時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由審計組起草,經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報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簽發。
審計通知書可以附相關單位委派或委托書、需提供的審計資料清單等。
第十七條 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提供與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企業內管干部任期內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合同、考核指標下達及其檢查結果、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檔案等資料;
(三)主管部門有關批準文件;
(四)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報告、內部與外部審計結果及其相關資料;
(五)重大事項,包括重大歷史遺留問題、重大訴訟事項和重大違紀事項等的處理情況;
(六)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述職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任職期限、職責范圍和分管的工作;
2.任期內各項目標任務及其完成情況,重要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的制定、完善和執行情況,任職前和任期內重大經濟遺留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
3.任期內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重大經濟決策事項、決策過程及其執行效果;
4.任期內存在的主要問題;
5.任期內個人遵守廉潔從業規定的情況;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七)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九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后,企業內管干部或所在企業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回避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回避制度的規定決定是否回避。應當回避的,調整審計組成員并告知企業內管干部或所在企業。
第三章 審計實施階段
第二十條 審計實施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開審計組進點會議;
(二)開展審前調查;
(三)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四)現場審計取證;
(五)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六)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七)征求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意見。
第二十一條 召開審計組進點會議。審計組進駐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時,應當召開有審計組主要成員、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進點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
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或審計組組長應當說明審計目的和依據、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工作程序、參審人員、審計場所、實施時間、審計紀律、舉報電話等,并提出需要協助、配合審計的有關事項和要求。
企業內管干部應當就其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述職。
第二十二條 開展審前調查。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根據審計項目的規模、性質、緊急程度,安排適當的人員和時間,調查了解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在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查了解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的基本情況,并對所在企業的內部控制進行初步測試。需要了解的基本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在企業的歷史沿革、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營范圍、財務狀況、財務和業務管理體制、關聯方關系等;
(二)企業內管干部的職責范圍和分管工作;
(三)經營環境,如國家宏觀經濟環境、產業政策、經營風險,行業現狀和發展趨勢等;
(四)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特定的會計、稅收、外匯、貿易等慣例的要求及執行情況;
(五)所在企業適用的業績指標體系以及業績評價情況;
(六)所在企業內部控制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
(七)以前年度接受審計、監管、檢查及其整改情況;
(八)內部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掌握的企業內管干部遵守廉潔從業規定等方面的情況;
(九)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
(十)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企業內部有關規定和審前調查的情況,按照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在評估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方法和步驟,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依據;
(二)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審計目標、審計范圍;
(四)審計內容、重點、方法及具體實施步驟;
(五)預定審計工作起訖日期;
(六)重要性水平及對審計風險的評估;
(七)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八)審計質量控制措施;
(九)編制單位、日期;
(十)其他有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審計實施方案由審計組編制,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報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實施。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通過訪談、問卷調查、個別詢問等調查方式,進一步了解企業內管干部及所在企業的有關情況。調查對象一般包括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其他領導人員,部門負責人,企業工會、部分職工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等。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對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設計實質性審查的程序和范圍。測試的主要方法包括文字表述法、流程圖法和測評表法。測試時,可以任選一種方法,也可以幾種方法同時并用。
審計人員決定不依賴某項內部控制的,或被審計企業規模較小、業務比較簡單的,審計人員可以對審計事項直接進行實質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在實施審計中,審計組通過調查了解和內部控制測試,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一)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與所了解的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
(二)內部控制測試結果顯示審計組需要調整審計重點、步驟和方法的;
(三)發現重大違法違紀事項,需要改變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的;
(四)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
(五)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目標、審計組組長、審計重點、預定的審計工作完成時間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報經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條 現場審計取證。審計組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觀察、詢問、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外部調查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可靠的審計證據。對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的信息系統,可以采取復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取得的審計證據,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和蓋章的,由審計人員注明原因,并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簽字予以證明。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工作進行督導,并對審計證據進行審核。發現審計證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成審計人員進一步取證或采取替代審計程序。
第三十一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項目及審計事項名稱;
(二)審計過程、審計結論及定性依據;
(三)審計人員姓名、編制日期;
(四)復核人員姓名、復核意見、復核日期;
(五)索引號、所附審計證據的數量及清單;
(六)被審計單位意見、簽字及蓋章。
第三十三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經審計組組長或其指定人員復核,并對以下事項提出復核意見:
(一)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三)定性依據是否準確;
(四)審計結論是否恰當;
(五)審計意見、建議是否恰當。
第三十四條 現場審計結束前,審計組應當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并與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就審計事項初步交換審計意見。
第三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審計組應當及時向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對特別重大的事項,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報告。
第三十六條 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組實施審計后,由審計組組長或其指定的審計人員,在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進行匯總和分析的基礎上,考慮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關于審計事項的初步意見,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第三十七條 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按照以下格式編寫:
(一)標題。***(企業名稱和企業內管干部職務)***(企業內管干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關單位,包括董事會或者主要領導、組織人事部門等。
(三)正文。主要包括審計基本情況說明、被審計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情況介紹、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評價、審計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四)附件。其他資料。
(五)落款。***(企業內管干部姓名)同志經濟責任審計組、時間。
第三十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基本情況。主要是概要說明審計依據、審計對象,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起止時間,延伸、追溯審計重要事項的情況,以及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配合審計工作的情況。
(二)被審計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企業內管干部的任職期間、職責范圍、分管工作,所在企業的歷史沿革、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營范圍、財務狀況等基本情況。
(三)被審計企業內管干部的主要工作及成績,包括主要考核指標完成情況。
(四)審計發現的與被審計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主要問題。包括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企業內管干部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及其他方面的問題。如有相關單位委托的特別事項,應專門對該事項的審計結果進行報告?!捌渌矫娴膯栴}”主要指責任主體并非企業內管干部或其所在企業的問題、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在審計過程中自行糾正的問題等。
報告中應當寫明問題事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內部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所造成的影響或后果等,并逐項說明企業內管干部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認定原因。
(五)審計評價。主要是在審計職權范圍內,概括并評價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開展的主要工作。同時,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考核目標和行業標準等為依據,對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六)審計意見和建議。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組應當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九條 征求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意見。審計組應當征求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自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研究、核實,撰寫審計組關于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考慮是否需要修改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經審計組集體討論,由審計組組長審核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