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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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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一百五十四條、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

  (五)利潤分配表;

  (六)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

  (七)分部報表;

  (八)其他有關附表。

  第一百五十五條、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說明;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

  (四)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說明;

  (五)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

  (七)企業合并、分立的說明;

  (八)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三)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四)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月度終了后6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季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季度終了后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年度中期結束后60天內(相當于兩個連續的月份)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五十八條、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占該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雖然占該單位注冊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合并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

  企業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合并在內,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對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予以合并。

  第一百五十九條、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并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又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第一百六十條、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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