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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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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6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一百零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前款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h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一百零六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一百零七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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