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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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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6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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