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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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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6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第四十七條 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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