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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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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6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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