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漁業法 > 正文
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五章 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二十條 禁止使用電力、魚鷹捕魚和敲作業。在特定水域確有必要使用電力或者魚鷹捕魚時,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管理權限,確定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采捕標準。在重要魚、蝦、蟹、貝、藻類,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規定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建造人工魚礁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建造人工魚礁的,必須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批準。
建造人工魚礁,應當避開主要航道和重要錨地,并通知有關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定置漁業一般不得跨縣作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其網樁數量、作業場所,并規定禁漁期。海洋定置漁業,不得越出“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
第二十四條 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鰻鱺、鰣魚、中華絨鰲蟹、真鯛、石班魚等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領取專項許可證件,方可在指定區域和時間內,按照批準限額捕撈。捕撈其他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的批準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五條 禁止捕撈中國對蝦苗種和春季親蝦。因養殖需要中國對蝦懷卵親體的,應當限期由養殖單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魚、蝦、蟹、貝幼苗的重點產區直接引水、用水的,應當采取避開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區,或者設置網柵等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漁業水域污染情況進行監測;漁業環境保護監測網,應當納入全國環境監測網絡。因污染造成漁業損失的,應當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協同環保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重點漁業水域不得從事拆船業。在其他漁業水域從事拆船業,造成漁業資源損害的,由拆船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負責賠償。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按照《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炸魚、毒魚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擅自捕撈國家規定禁止捕撈的珍貴水生動物的,在內陸水域處50元至5000元罰款,在海洋處500元至5萬元罰款;
(二)敲作業的,處1000元至5萬元罰款;
(三)未經批準使用魚鷹捕魚的,處50元至200元罰款;
(四)未經批準使用電力捕魚的,在內陸水域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在海洋處500元至3000元罰款;
(五)使用小于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處5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依照《漁業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罰款1000元以下執行。
第三十一條 依照《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需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內陸漁業非機動漁船,處50元至150元罰款;
(二)內陸漁業機動漁船和海洋漁業非機動漁船,處100元至500元罰款;
(三)海洋漁業機動漁船,處200元至2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依照《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需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內陸漁業非機動漁船,處25元至50元罰款;
(二)內陸漁業機動漁船和海洋漁業非機動漁船,處50元至100元罰款;
(三)海洋漁業機動漁船,處50元至3000元罰款;
(四)外海漁船擅自進入近海捕撈的,處3000元至2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以及涂改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