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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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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七十六條

  (1)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貨物又有時價,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果沒有根據第七十五條規定進行購買或轉賣,則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損害賠償。但是,如果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在接收貨物之后宣告合同無效,則應適用接收貨物時的時價,而不適用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

  (2)為上一款的目的,時價指原應交付貨物地點的現行價格,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應適當地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

  第七十七條

  聲稱另一方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該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第三節 利息

  第七十八條

  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價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額,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這些款

  額收取利息,但不妨礙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可以取得的損害賠償。

  第四節 免責

  第七十九條

  (1)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規定的第三方不履行義務所致,該當事人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免除責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規定應免除責任,和

  (b)假如該項的規定也適用于他所雇用的人,這個人也同樣會免除責任。

  (3)本條所規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

  (4)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5)本條規定不妨礙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

  第八十條

  一方當事人因其行為或不行為而使得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不得聲稱該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

  第五節 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

  第八十一條

  (1)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但應負責的任何損害賠償仍應負責。宣告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關于解決爭端的任何規定,也不影響合同中關于雙方在宣告合同無效后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其它規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歸還他按照合同供應的貨物或支付的價款,如果雙方都須歸還,他們必須同時這樣做。

  第八十二條

  (1)買方如果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他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

  (2)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如果不可能歸還貨物或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并非由于買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或者

  (b)如果貨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毀滅或變壞,是由于按照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檢驗所致;或者

  (c)如果貨物或其中一部分,在買方發現或理應發現與合同不符以前,已為買方在正常營業過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消費或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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