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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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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六十八條

  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第六十九條

  (1)在不屬于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或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這樣做,則從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不收取貨物從而違反合同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

  (2)但是,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方始移轉。

  (3)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清楚注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第七十條

  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第五章 賣方和買方義務的一般規定

  第一節 預期違反合同和分批交貨合同

  第七十一條

  (1)如果訂立合同后,另一方當事人由于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

  (a)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

  (b)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顯示他將不履行其主要義務。

  (2)如果賣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顯化以前已將貨物發運,他可以阻止將貨物交給買方,即使買方持有其有權獲得貨物的單據。本款規定只與買方和賣方間對貨物的權利有關。

  (3)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運前還是發運后,都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他必須繼續履行義務。

  第七十二條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2)如果時間許可,打算宣告合同無效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

  (3)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聲明他將不履行其義務,則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

  第七十三條

  (1)對于分批交付貨物的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便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

  (2)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有充分理由斷定對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生根本違反合同,該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

  (3)買方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時,可以同時宣告合同對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為無效,如果各批貨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單獨用于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設想的目的。

  第二節 損害賠償

  第七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第七十五條

  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在宣告無效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已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或者賣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貨物轉賣,則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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