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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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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節 收取貨物

  第六十條

  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如下:

  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和接收貨物。

  第三節 買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第六十一條

  (1)如果買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2)賣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賣方對違反合同采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買方寬限期。

  第六十二條

  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他的其它義務,除非賣方已采取與此一要求相低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第六十三條

  (1)賣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義務。

  (2)除非賣方收到買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賣方不得在這段時間內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賣方并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六十四條

  (1)賣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a)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或

  (b)買方不在賣方按照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的額外時間內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或收取貨物,或買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這樣做。

  (2)但是,如果買方已支付價款,賣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

  (a)對于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他在知道買方履行義務前這樣做;或者

  (b)對于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二)他在賣方按照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后或在買方聲明他將不在這一額外時間內履行義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第六十五條

  (1)如果買方應根據合同規定訂明貨物的形狀、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議定的日期或在收到賣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沒有訂明這些規格,則賣方在不損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買方的要求,自己訂明規格。

  (2)如果賣方自己訂明規格,他必須把訂明規格的細節通知買方,而且必須規定一段合理時間,讓買方可以在該段時間內訂出不同的規格。如果買方在收到這種通知后沒有在該段時間內這樣做,賣方所訂的規格就具有約束力。

  第四章 風險移轉

  第六十六條

  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

  第六十七條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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