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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九十九條
(1)在本條第(6)款規定的條件下,本公約在第十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包括載有根據第九十二條規定做出的聲明的文書交存之日起12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2)在本條第(6)款規定的條件下,對于在第10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交存后才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車或加入書之日起12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對該國生效,但不適用的部分除外。
(3)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如果是1964年7月1日海牙簽訂的《關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和1964年7月1日在海牙簽訂的《關于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的公約》(《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中一項或兩項公約的締約國。應按情況同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或《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或退出該兩公約。
(4)凡為《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締約國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和根據第九十二條規定聲明或業已聲明不受本公約第二部分約束的國家,應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
(5)凡為《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締約國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和根據第九十二條規定聲明或業已聲明不受本公約第三部分約束的國家,應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
(6)為本條的目的,《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或《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的締約國的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應在這些國家按照規定退出該兩公約生效后方始生效。本公約保管人應與1964年兩公約的保管人荷蘭政府進行協商,以確保在這方面進行必要的協調。
第一百條
(1)本公約適用于合同的訂立,只要訂立該合同的建議是在本公約對第一條第(1)款(a)項所指締約國或第一條第(1)款(b)項所指締約國生效之日或其后作出的。
(2)本公約只適用于在它對第一條第(1)款(a)項所指締約國或第一條第(1)款(b)項所指締約國生效之日或其后訂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一條
(1)締約國可以用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聲明退出本公約,或本公約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
(2)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12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起生效。凡通知內訂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長時間,則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后該段更長時間滿時起生效。1984年4月11日訂于維也納,正本1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 本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1981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準書。核準書中載明,中國不受公約第一條第(1)款(D)、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于1980年4月11日在維也納召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該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批準加入和認可該公約的國家有32個國家,它們是:阿根廷①、澳大利亞、奧地利、保加利亞、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加拿大⑧⑨、智利①、中國②*、捷克斯洛伐克③、丹麥④、⑤、埃及、芬蘭④⑤、法國、法國⑦、加納、幾內亞、匈牙利①、伊拉克、意大利、萊索托、墨西哥、荷蘭、挪威④⑤、波蘭、羅馬尼亞、新加坡、瑞典④、⑤、瑞士、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③、委瑞內拉、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①、蘇聯①、南斯拉夫、贊比亞。
上述國別后之序號代表該國在加入公約時所做的聲明和保留內容,具體如下:①阿根廷、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智利、匈牙利和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在批準該公約時根據公約第十二條和第九十六條規定聲明,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任何條款凡準予以書面形式以外的任何形式簽訂銷售合同或根據協議對其進行修改或予以終止,或進行報價、認可或表示意向者不適用于在它們各自國家內設有營業點的任何當事方。②中國政府在認可公約時宣布,它不受第一條第(1)款(b)項和第十一條的約束,也不受公約內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③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在批準公約時宣布,它們不受第一條第一款(b)項的約束。?、艿湣⒎姨m、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準公約時根據第九十二條第(1)款的規定宣布,它們不受公約第二部分(合同的訂立)的約束。⑤丹麥、芬蘭、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準公約時根據第九十四條第(1)款和第(2)款聲明,公約不適用于營業地點設在丹麥、芬蘭、瑞典、冰島或挪威的當事方的銷售合同。⑥匈牙利政府在批準公約時聲明,它認為經濟互助委員會各成員國組織之間交貨的共同條件應受公約第九十條規定的約束。⑦德國政府在批準公約時宣布,對于已經聲明不適用第一條第(1)款(b)項的任何國家,它將不適用第一條第(1)款(b)項。⑧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該公約時宣布,根據該公約第93條,該公約不適用于艾伯塔、不列顛哥倫比亞,曼尼托巴、新不倫瑞克、紐芬蘭、新斯科舍、安大略、受德華太子島和西北地區。⑨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該公約時宣布,根據該公約第95條,就不列顛哥倫比亞而言,加拿大不受該公約第一條第(1)款(b)項的約束。
*中國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約上簽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準該公約。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1981年8月13日簽署,1989年2月23日批準了該公約;公約于1990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