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北京證監局會計及評估監管工作通訊(二〇二一年第二期,總第40期) 2X19年12月22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將其一款產品化數據交換平臺管理軟件授權給乙公司使用,授權期限為3年。當天,甲公司將該軟件及期限為10天的臨時密鑰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乙公司,乙公司通過臨時秘鑰可以在10天試用期內免費體驗和試用該軟件的全部功能。試用期結束前,乙公司有權單方面無條件終止合同。
試用期結束,乙公司未終止合同,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約定,乙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即2X20年1月1日)后的6個月內每月末支付10萬元,合同總價款為60萬元。為促進回款,甲公司于合同生效日僅向乙公司提供了期限為6個月的臨時秘鑰,臨時秘鑰可正常使用軟件的全部功能。乙公司支付全部價款后,甲公司將提供可使用至3年授權期滿的正式密鑰。合同約定,甲公司還需向乙公司免費提供10天的軟件使用培訓和1年期的軟件免費升級。甲公司銷售的該軟件無需后續培訓及升級服務也能正常使用。
(1)合同成立時間。乙公司 2X19年12月22日取得軟件和10天的臨時密鑰,可正常使用軟件全部功能。但試用期結束前乙公司有權單方面無條件終止合同,且無需向甲公司作出補償,因此,試用期結束前不存在新收入準則下定義的合同。試用期結束,乙公司未選擇終止合同,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甲公司和乙公司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 (2)識別合同中的履約義務。甲公司在合同中的承諾包括軟件許可、提供培訓及軟件升級服務。由于該軟件無需后續培訓及升級也能正常使用,甲公司在不提供其他服務的情況下可以單獨履行其授予乙公司軟件許可的承諾,培訓及升級服務也并未對軟件作出重大修改,彼此之間無高度關聯性,甲公司也未將這些服務整合成一組組合產出。
因此,軟件許可、培訓服務、軟件升級服務之間是可明確區分的,應分別作為單項履約義務。甲公司應當按照其各自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這三項履約義務,并在各項履約義務履行時分別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