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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

主講老師:鐘英秋 課程時長:00:41:21 10445人已學

三、《辦法》的全文學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會監督,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持續提升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有效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鑒證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及各地監管局和省級(含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方式、程序等按照《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等規定執行。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組織、指導、統籌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省級財政部門監督、指導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監督檢查。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健全重點檢查和日常監管相結合的會計師事務所監管機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嚴格依法行政,確保監督檢查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五條 財政部建設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為備案的審計報告賦予驗證碼,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使用。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通過統一監管平臺辦理注冊會計師行業審批備案等管理業務,發放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電子證照,接受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報備,通過監管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加強日常監測,提高監管的及時性和精準性。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及時上報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及處理處罰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第七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加強與相關監管機構的工作協同,統籌做好監管工作,形成監管合力。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并接受財政部和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分級分類

第九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財政部授權監督檢查其監管區域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和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關系公眾利益的其他特定業務的執業質量,以及上述業務涉及的注冊會計師執業情況。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除第九條之外業務的執業質量、注冊會計師執業情況,以及執業許可條件、一體化管理、獨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職業風險防范等情況。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每年檢查一次。

(一)上年度合計為100家(含)以上的中央企業(按國資委公布的央企名錄,下同)、中央金融企業(按財政部公布的中央金融企業名錄,下同)、境內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下同)等單位提供年報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上年度業務收入超過10億元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上年末注冊會計師數量超過1000人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每三年檢查一次。

(一)上年度合計為50家以上、100家以下的中央企業、中央金融企業、境內上市公司等單位提供年報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上年度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10 億元以下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上年末注冊會計師數量為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三條 對新備案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自其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審計業務起,原則上前三年內每年檢查一次,此后每五年檢查一次,如符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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