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和經濟壓力,進一步促進企業的長久發展。那么,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呢?
問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見下方補充說明)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p>
補充說明
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本文來源:貴州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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