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級別一個納稅年度評價一次,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納稅信用級別從高到低分為A、B、M、C、D五個級別。那么,哪些納稅人可以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呢?
問哪些納稅人可以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答:一、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查賬征收是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二、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企業,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
四、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
五、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后,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期間內持續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六、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可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參加納稅信用評價后的存續期內持續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本文來源:深圳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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