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應如何核算銷售額?可能一些會計小伙伴會在實際工作中遇到此類問題。以下是政策的具體規定。
問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應如何核算銷售額?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本文來源:深圳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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