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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能稅前扣除嗎?

2025-05-22 14:08:43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經濟壓力,從而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那么,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能稅前扣除嗎?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能稅前扣除嗎?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能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p>

第十五條規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p>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p>

(本文來源:云南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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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責任編輯: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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