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滯銷后無償贈送給第三方,增值稅方面需要視同銷售嗎?可能一些會計人員會在實際工作中遇到這個問題,并提出上述疑問。以下是政策的具體規定。
答:相關規定如下,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包括: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將滯銷商品無償贈送給第三方,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需要按照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
(本文來源:寧波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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