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對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是企業誠信經營的重要表現。根據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那么,出口企業納稅信用修復后,是否可以調整出口企業管理類別?
答: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年度評定工作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后1個月內完成。
納稅人發生納稅信用修復情形的,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因納稅信用修復原因重新評定的納稅人,不受《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四條中“四類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規定限制。
文件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
(本文來源:天津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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