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能否免征印花稅?可能一些會計從業人員會提出上述疑問。以下是政策的具體規定。
答: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10號)第一條規定,對注冊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企業轉售該貨物,且該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的交易。
第二條規定,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本文來源:湖南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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