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出口應征稅貨物,開具委托出口證明和代理出口證明的具體要求以及辦理流程是怎樣的?以下是政策的具體內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優化服務 規范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5年第8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委托出口應征稅貨物的,委托方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并將其轉交給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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