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根據《勞動法》規定,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本文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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