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決定對納稅人以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以下簡稱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的貨物實行“離境即退稅”,并明確有關出口退(免)稅事項。今天帶你了解:納稅人已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的,應當何時辦理核算?
納稅人已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的,應當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辦理核算。上述核算期具體是指,稅務機關辦結出口預退稅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實際操作時,納稅人可在核算期內的任一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辦理核算,但最遲不得晚于稅務機關辦結出口預退稅次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經稅務機關同意后,外貿企業可在核算期內的任意時間辦理核算,不受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的限制。
情形一:某生產企業于2025年2月10日申報出口預退稅。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對該企業申報的出口預退稅進行審核。經審核,該筆業務無問題,稅務機關于2025年2月13日為企業辦結出口預退稅。此時,該生產企業可以在2025年3月至2026年4月間的任一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辦理核算,但最遲不得晚于2026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辦理核算。
情形二:某外貿企業于2025年12月31日申報出口預退稅。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對該企業申報的出口預退稅進行審核。經審核,該筆業務無問題,稅務機關于2026年1月2日為企業辦結出口預退稅。此時,該外貿企業可以在2026年2月至2027年4月間的任一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辦理核算,但最遲不得晚于2027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經稅務機關同意,該企業可在2026年2月至2027年4月間的任意時間辦理核算,不受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的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展出口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3號)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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