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那么,企業發生銷貨退回在企業所得稅年報時需體現嗎?
答:根據《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填報說明,第10行“(八)銷售折扣、折讓和退回”適用于填報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折讓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和發生的銷售退回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其中,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銷售折扣、折讓金額和銷貨退回的追溯處理的凈調整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根據稅收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折扣、折讓的金額和銷貨退回業務影響當期損益的金額。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的絕對值,第4列僅為銷貨退回影響損益的跨期時間性差異。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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