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有哪些情形,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可能部分會計從業人員有這樣的疑問。以下是政策的具體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八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用開具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用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span>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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