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加強對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則可以不繳納水資源稅。那么,哪些情形按照核定取水量申報水資源稅呢?
哪些情形按照核定取水量申報水資源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規定:“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應工況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報納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向納稅人出具當期取水量核定書;或者按照省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的;
(二)納稅人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問題的;
(三)納稅人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發生故障、損毀,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期限內更換或修復的;
(四)納稅人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器具)不能準確計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納稅人篡改、偽造取水計量數據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p>
(本文來源:福建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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