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還需要繳納車購稅嗎?可能部分會計人會有這樣的疑問。具體政策規定請看以下內容。
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 x10%)x10%-已納稅額
注意:
應納稅額不得為負數。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情形發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
(本文來源:河南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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