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促進企業發展,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激發企業的發展活力,根據相關稅法規定,滿足一定條件和標準后,即可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那么,銷售收購藥材能夠減免企業所得稅嗎?
銷售收購藥材是否能夠減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十條規定,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綜上,銷售收購藥材不能減免企業所得稅。
(本文來源:海南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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