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津貼是對因工致殘而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合理補償。傷殘津貼有著嚴格的規定和要求,比如哪些人可以領取,津貼由誰支付,發放標準有哪些,發放金額可不可以有所變化等等。關于傷殘津貼,這篇給您講明白。
哪些人可以享受傷殘津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可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有兩類: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包含傷殘津貼在內的相關待遇;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由誰來支付?
傷殘等級不同,津貼支付主體不同: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至六級傷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傷殘津貼發放的標準有哪些?
情況不同,標準不同。傷殘情況越重,津貼標準越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傷殘津貼是一成不變的嗎?
會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對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調整和確定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明確了傷殘津貼調整的公式和原則。
(本文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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