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開票”,指發票的開具流程與常規流程相反,由購買方(付款方)向銷售方(收款方)開具發票。那么,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如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按照銷售額的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由資源回收企業在“反向開票”時為出售者代辦個人所得稅預繳申報,于“反向開票”次月申報期內報送相關報告表,并按規定繳納代辦的個人所得稅。
出售者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應當自行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向出售者提供“反向開票”和已繳稅款等信息。
稅務機關發現出售者存在未按規定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追繳措施,并要求資源回收企業停止向其“反向開票”。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
(本文內容來源:安徽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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