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會計在線/繼續教育/財稅干貨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提費用方面有哪些規定?

2024-08-23 14:52:50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

預提費用指應由受益期分擔計入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而以后月份才實際支付的費用。那么,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提費用方面有哪些規定呢?具體請看以下政策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提費用方面有哪些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

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本文內容來源:遼寧省稅務局)

學習更多繼續教育財稅干貨,同成長,共進步。

打印 責任編輯:于春
解鎖會計工作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