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保障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為其減輕稅收負擔和經濟壓力,根據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關于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標準和要求才可以。那么,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第五條的規定: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本文內容來源:遼寧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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