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有時候會發生資產和股權收購等經濟行為。那么如何確定重組日呢?請看具體的政策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規定“三、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十一條所稱重組業務完成當年,是指重組日所屬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企業重組日的確定,按以下規定處理:……2.股權收購,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股權收購,轉讓合同(協議)生效后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手續的,應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3.資產收購,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且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為重組日。……”
(本文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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