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國家賠償法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法釋〔2015〕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1次會議、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1次會議、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6次會議通過)

  根據國家賠償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刑事賠償工作實際,對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申請國家賠償,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屬于本解釋規定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二條 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12345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