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國家賠償法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三)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四)應當終結審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

  (一)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依法予以維持;

  (二)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重新決定;

  (三)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查清事實后依法重新決定;

  (四)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作出決定,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情況;

  (三)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

  (四)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五)決定內容。

  第二十二條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參照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1234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