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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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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國務院部門之間制定的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選擇適用:(1)適用與上位法不相抵觸的部門規章規定;(2)與上位法均不抵觸的,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規定;(3)兩個以上的國務院部門就涉及其職權范圍的事項聯合制定的規章規定,優先于其中一個部門單獨作出的規定;(4)能夠選擇適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裁決。

  國務院部門或者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對相同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參照上列精神處理。

  三、關于新舊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

  根據行政審判中的普遍認識和做法,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二)適用新法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三)按照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的。

  四、關子法律規范具體應用解釋問題

  在裁判案件中解釋法律規范,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對于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語義進行解釋;有專業上的特殊涵義的,該涵義優先;語義不清楚或者有歧義的,可以根據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則等確定其涵義。

  法律規范在列舉其適用的典型事項后,又以“等”、“其他”等詞語進行表述的,屬于不完全列舉的例示性規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語表示的事項,均為明文列舉的事項以外的事項,且其所概括的情形應為與列舉事項類似的事項。

  人民法院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應當妥善處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既要嚴格適用法律規定和維護法律規定的嚴肅性,確保法律適用的確定性、統一性和連續性,又要注意與時俱進,注意辦案的社會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適用法律條文,在法律適用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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