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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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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法[2004]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2004年5月18日

  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行政審判涉及的法律規范層級和門類較多,立法法施行以后有關法律適用規則亦發生了很大變化,在法律適用中經常遇到如何識別法律依據、解決法律規范沖突等各種疑難問題。這些問題能否妥當地加以解決,直接影響行政審判的公正和效率。而且,隨著我國法治水平的提高和適應加人世貿組織的需要,行政審判在解決法律規范沖突、維護法制統一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為準確適用法律規范,確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審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促進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曾就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期間,就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進行了專題座談。與會人員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立法法、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對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形成了共識。現將有關內容紀要如下:

  一、關于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立法法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參照規章。在參照規章時,應當對規章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判斷,對于合法有效的規章應當適用。根據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關于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解釋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人民法院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規章制定機關作出的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規章解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參照適用。

  考慮建國后我國立法程序的沿革情況,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有以下三種類型:一是國務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規;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當時有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再屬于行政法規;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規時由國務院確認的其他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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