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行政訴訟法 >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四節 第二審程序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第五節 審判監督程序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123456789101112131415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