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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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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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