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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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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復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需要現場勘驗的,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六條 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原級行政復議的案件,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行政復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鑒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第四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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