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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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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已經2007年5月23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領導并支持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并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三條 行政復議機構除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

  (二)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三)按照職責權限,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五)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未經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第四條 專職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取得相應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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