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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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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三章 負 債

  第四十五條 負債,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小企業的現時義務。

  小企業的負債按照其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第一節 流動負債

  第四十六條 小企業的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 1 年內或者超過 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內清償的債務。

  小企業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付利息等。

  第四十七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當按照其實際發生額入賬。

  小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四十八條 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小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小企業的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

  第五十條 小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項目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固定資產成本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其他職工薪酬(含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節 非流動負債

  第五十一條 小企業的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小企業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五十二條 非流動負債應當按照其實際發生額入賬。長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費用,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財務費用。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五十三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小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

  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五十四條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或相關規定投入到小企業、構成小企業注冊資本的部分。

  (一)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現金或非貨幣性資產投入的資本,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的份額計入實收資本,超出的部分,應當計入資本公積。

  (二)投資者根據有關規定對小企業進行增資或減資,小企業應當增加或減少實收資本。

  第五十五條 資本公積,是指小企業收到的投資者出資額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

  小企業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當沖減資本公積。小企業的資本公積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第五十六條 盈余公積,是指小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小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應當沖減盈余公積。小企業的盈余公積還可以用于擴大生產經營。

  第五十七條 未分配利潤,是指小企業實現的凈利潤,經過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后,留存在本企業的、歷年結存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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