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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十一條 小企業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處臵固定資產,處臵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后的金額。
盤虧固定資產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五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確定。
(二)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稱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三十七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