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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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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十條 國家設立各項專用資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

  中央財政設立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民族工作經費。資金規模隨著經濟發展和中央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地方財政相應設立并安排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民族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拓寬間接和直接融資渠道,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

  國家合理引導金融機構信貸投向,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重點建設和農村發展。上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國際組織和國外政府贈款以及優惠貸款,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向民族自治地方傾斜。

  第十二條 國家完善扶持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品生產發展的優惠政策,在稅收、金融和財政政策上,對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品生產予以照顧,對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實行定點生產并建立必要的國家儲備制度。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與外國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與周邊國家開展區域經濟技術合作和邊境貿易。

  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與外國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邊境地區設立邊境貿易區。

  國家對邊境地區與接壤國家邊境地區之間的貿易以及邊民互市貿易,采取靈活措施,給予優惠和便利。

  第十四條 國家將邊境地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邊境地區建設,推進興邊富民行動,促進邊境地區與內地的協調發展。

  國家對鞏固邊防、邊境安全具有重大影響的邊境地區居民,在居住、生活、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將人口較少民族聚居的地區發展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扶持力度,在交通、能源、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廣播影視、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以及群眾生產生活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六條 國家加強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貧開發,重點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貧困鄉村以通水、通電、通路、通廣播電視和茅草房危房改造、生態移民等為重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農田基本建設,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貧開發。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民族自治地方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其他領域的建設和國有、集體企業改制。

  第十八條 國家組織和支持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自治地方的對口支援。通過勞動密集型和資源加工型產業的轉移、技術轉讓、交流培訓人才、加大資金投入、提供物資支持等多種方式,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鼓勵和引導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以及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

  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引導和組織當地群眾有序地外出經商務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切實保障外來經商務工的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有重點地辦好寄宿制學校;在發達地區普通中學開設民族班或者開辦民族中學,其辦學條件、教學和管理水平要達到當地學校的辦學標準和水平。

  國家采取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因地制宜發展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發展普通高中教育和現代遠程教育,促進農村基礎教育、成人教育、職業教育統籌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在民族自治地方辦學,積極組織發達地區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教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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