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律師法 > 正文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并主動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務關系,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托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托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關系終止后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五)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告知委托人利益沖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決定是否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委托人決定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的,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表明當事人已經知悉存在利益沖突的基本事實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當事人明確同意與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

  第五十三條 委托人知情并簽署知情同意書以示豁免的,承辦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對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將與案件有關的信息披露給相對人的承辦律師。

  第五節 保管委托人財產

  第五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保管協議,妥善保管委托人財產,嚴格履行保管協議。

  第五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財產時,應當將委托人財產與律師事務所的財產、律師個人財產嚴格分離。

  第六節 轉委托

  第五十六條 未經委托人同意,律師事務所不得將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務轉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辦理。但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轉委托,但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條 受委托律師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調動等緊急情況不能履行委托協議時,應當及時報告律師事務所,由律師事務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師繼續承辦,并及時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八條 非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轉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費用支出。

  第七節 委托關系的解除與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委托關系:

  (一)委托人提出終止委托協議的;

  (二)律師受到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停止執業處罰的,經過協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換律師的;

  (三)當發現有本規范第五十條規定的利益沖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師因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履行委托協議的,經過協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換律師的;

  (五)繼續履行委托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規范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提示委托人不糾正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委托協議:

  (一)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師完成無法實現或者不合理的目標的;

  (三)委托人沒有履行委托合同義務的;

  (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依照本規范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終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解除協議的,委托人單方終止委托代理協議的,律師事務所有權收取已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

  第六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解除委托關系后,應當退還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原件、物證原物、視聽資料底版等證據,并可以保留復印件存檔。

  第五章 律師參與訴訟或仲裁規范

  第一節 調查取證

  第六十三條 律師應當依法調查取證。

  第六十四條 律師不得向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

  第六十五條 律師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擔任該案的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第二節 尊重法庭與規范接觸司法人員

  第六十六條 律師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規定。

  第六十七條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律師應當尊重法庭、仲裁庭。

  第六十八條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對事實真假、證據真偽及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而與訴訟相對方意見不一致的,或者為了向案件承辦人提交新證據的,與案件承辦人接觸和交換意見應當在司法機關內指定場所。

  第六十九條 律師在辦案過程中,不得與所承辦案件有關的司法、仲裁人員私下接觸。

  第七十條 律師不得賄賂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人員,不得以許諾回報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形態的利益)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員進行交易。

  律師不得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第三節 庭審儀表和語態

  第七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仲裁庭審理,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律師出庭服裝,佩戴律師出庭徽章,注重律師職業形象。

  第七十二條 律師在法庭或仲裁庭發言時應當舉止莊重、大方,用詞文明、得體。

  第六章 律師與其他律師的關系規范

  第一節 尊重與合作

  第七十三條 律師與其他律師之間應當相互幫助、相互尊重。

  第七十四條 在庭審或者談判過程中各方律師應當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諷刺或者侮辱性的語言。

  第七十五條 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不得在公眾場合及媒體上發表惡意貶低、詆毀、損害同行聲譽的言論。

  第七十六條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時應當維護委托人及原律師事務所的利益;律師事務所在接受轉入律師時,不得損害原律師事務所的利益。

  第七十七條 律師與委托人發生糾紛的,律師事務所的解決方案應當充分尊重律師本人的意見,律師應當服從律師事務所解決糾紛的決議。

1234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