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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印發〈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修正案〉的通知》
律發通﹝2017﹞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律師協會: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修正案》已經第九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 3月20日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
(2004年3月20日五屆全國律協第九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試行;
2009年12月27日七屆二次理事會修訂,2017年1月8日九屆2次常務理事會第2次修訂并試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律師執業基本行為規范
第三章 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范
第一節 業務推廣原則
第二節 律師業務推廣廣告
第三節 律師宣傳
第四章 律師與委托人或當事人的關系規范
第一節 委托代理關系
第二節 禁止虛假承諾
第三節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權益
第四節 利益沖突審查
第五節 保管委托人財產
第六節 轉委托
第七節 委托關系的解除與終止
第五章 律師參與訴訟或仲裁規范
第一節 調查取證
第二節 尊重法庭與規范接觸司法人員
第三節 庭審儀表和語態
第六章 律師與其他律師的關系規范
第一節 尊重與合作
第二節 禁止不正當競爭
第七章 律師與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關系規范
第八章 律師與律師協會關系規范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執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律師規范執業行為的指引,是評判律師執業行為的行業標準,是律師自我約束的行為準則。
第三條 律師應當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律師執業行為違反本規范中強制性規范的,將依據相關規范性文件給予處分或懲戒。本規范中的任意性規范,律師應當自律遵守。
第五條 本規范適用于作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從業人員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章 律師執業基本行為規范
第六條 律師應當忠于憲法、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不得利用律師身份和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炒作個案,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不得利用律師身份煽動、教唆、組織有關利益群體,干擾、破壞正常社會秩序,不得利用律師身份教唆、指使當事人串供、偽造證據,干擾正常司法活動。
第七條 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八條 律師應當注重職業修養,自覺維護律師行業聲譽。
第九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十條 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
第十一條 律師協會倡導律師關注、支持、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律師在執業期間不得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不得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執業,或者在律師事務所被停業整頓期間、注銷后繼續以原所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十四條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十五條 律師不得為以下行為:
(一)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有損律師行業聲譽的行為;
(二)妨礙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三)參加法律所禁止的機構、組織或者社會團體;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律師協會行業規范及職業道德的行為;
(五)其他違反社會公德,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三章 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范
第一節 業務推廣原則
第十六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推廣律師業務,應當遵守平等、誠信原則,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公認的行業準則,公平競爭。
第十七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通過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加強自身業務競爭能力的途徑,開展、推廣律師業務。
第十八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法以廣告方式宣傳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以及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第十九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發表學術論文、案例分析、專題解答、授課、普及法律等活動,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
第二十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舉辦或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專業研討會,宣傳自己的專業特長。
第二十一條 律師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名義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二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業務推廣中不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