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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章 義務和權利
第四章 檢察官的條件
第五章 任 免
第六章 任職回避
第七章 檢察官的等級
第八章 考 核
第九章 培 訓
第十章 獎 勵
第十一章 懲 戒
第十二章 工資保險福利
第十三章 辭職辭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訴控告
第十六章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第三條 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檢察官的職責:
(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三章 義務和權利
第八條 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九條 檢察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